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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和典型性案例

佚名 东方法律检索 2021-01-11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底和2011年底公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初步确立。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同时指出: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和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至此,又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按照案例对于司法机关裁判案件的影响力,上述案例可以分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与典型案例等三类。

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具有指导性并发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参照执行。”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不应当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指导性案例适用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指导性案例被赋予了具有参照执行的效力,这是其他案例不具有的。

参考案例,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而发布的案例,此判例不具有参照执行的效力。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案例,就属于参考案例。

典型案例,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典实务审判中的要点,为人民法院,律师等法律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作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因此,指导性案例都是典型性案例,而典型性案例不一定是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对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具有实际意义。赋予其对具体案例的指导性功能,使其成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在表述适用具体条文时,一般不能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编号,可以引用案例中适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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